【分类号】 113302199801
【标题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〔1996〕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
【时效性】 有效
【颁布单位】 最高人民法院
【颁布日期】 19980210
【实施日期】 19980219
【失效日期】
【内容分类】 经济合同
【文号】 法释(1998)3号
【名称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〔1996〕28号司法解释问题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
【题注】 (1998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60次会议通过,自1998年2月19日起施行)
【章名】 全文
最高人民法院法发〔1996〕28号《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》,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。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,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,均应适用该规定,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9条的规定。